紙怎么能包得住火?
7月30日,有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一份來自銀監會名為“部分案件(風險)遲報瞞報問題”的通報正逐級下發到各大金融機構、基層監管機構,包括廊坊市文安信用社、中國銀行(2.73,0.01,0.37%)在內的五家機構因“瞞報、遲報”被點名。銀監會對上述機構將依據影響程度啟動追責機制。
同時,銀監會要求各下屬銀監局和各金融機構按照去年下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三項制度的通知》(下稱“三項制度”)主動申報風險信息。根據“三項制度”的規定,案件風險信息是指已被發現,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確認案件事實的風險事件的有關信息。
具體主要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非正常原因無故離崗或失蹤、被拘禁或被雙規;客戶反映非自身原因導致賬戶資金異常;媒體披露或在社會某一范圍內傳播的案件線索;金融機構員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確認的情況;以及其他由于人為侵害可能導致銀行或客戶資金(資產)風險或損失的情況。
要求主動申報
前述人士透露,銀監會的“督促、通報”文件已經層層下發到各級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除銀行外,由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均在被重申之列。
監管機構的調查顯示,此次申報主要針對銀行員工涉嫌參與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詐騙罪,以及高利貸等四個違法、犯罪領域。
文件重點通報了幾大機構瞞報、遲報風險信息。被作為典型通報的分別是河北省廊坊市文安縣信用聯社員工涉嫌集資詐騙案,山西忻州多家銀行倒賣銀行承兌匯票涉嫌非法經營和詐騙案件,中國銀行遼寧盤錦分行員工疑似參與“高利貸”案。
2011年6月28日,河北省廊坊市文安信用社某員工因涉嫌集資詐騙被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監管機構調查發現,文安縣信用聯社“錯誤”地認為員工涉嫌集資詐騙系個人行為,與文安縣信用聯社無直接關系,不會形成資金風險。因此未向監管部門和省聯社廊坊辦事處報告,由此形成瞞報事實。
被通報涉嫌非法經營和詐騙事件的是山西忻州轄區內的兩家國有大行和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因涉嫌倒賣銀行承兌匯票,三家銀行均有員工被當地公安拘捕。
根據監管機構調查發現,三家銀行均認為涉案員工參與非法票據買賣屬員工個人行為,銀行承擔法律風險和資金損失的可能性極小。因此3家銀行均未向監管部門報告案件風險信息。
上述兩大區域的監管機構也同時被追責。
相關監管機構人士透露,廊坊市文安縣監管辦事處敏感性不強,履職不力,也未能及時掌握和報告情況。山西省忻州銀監分局從當地公安機關獲悉此案后,開展案件處置工作,但對案件(風險)信息報送重要性認識不足,未能督促、指導涉案機構及時報送信息,要對瞞報問題負責。
1000萬個案
因遲報被通報的是中國銀行遼寧盤錦分行。
2012年4月初,中國銀行遼寧盤錦分行某員工因涉嫌參與“高利貸”行為被強制休假。5月9日當地經偵支隊對此立案。其后,該行盤錦分行未按規定向當地銀監分局報告案件相關情況。
根據《法制時報》報道,沈陽儲戶趙文(化名)在中國銀行遼寧省盤錦市興隆大街支行存入1000萬元,但存款卻在存入之后一個月內就被別人轉走,僅剩一元。而將錢轉走的人,竟是該行興隆大街支行的行長。
趙文目前已向法院起訴中國銀行盤錦興隆大街支行,要求該行支付1000萬元存款。然而,事件發生后,中國銀行并沒有依據“三項制度”及時進行風險信息申報。直到5月15日此事被媒體曝光后,在監管部門督促下才報送相關案件信息。
“但凡發生此類事件,一般金融機構都不大樂意主動上報。這主要存在怕被追責的問題,行內能自行處置就會先行想辦法將漏洞給補上再說,這樣責任也會降到最小。”一股份制銀行風控負責人道出了上述“滯報”的背后主要因素之一。
事實上,銀監會對此類案件的上報早已在“三項制度”中做了明確規定。
去年上半年,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系列審判白皮書”中,此類案件集中出現。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不斷增多,涉案金額也越來越大,給國家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也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如果強力執行三項制度,有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上述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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